上门做饭、代收垃圾、收纳整理……“懒人经济”市场火爆******
上门做饭、代收垃圾、收纳整理……
“懒人经济”市场火爆,务工者迎就业新机遇
本报记者 张嫱 本报通讯员 李冉
不想打扫卫生,又希望家中干净整洁;不想做饭,又想在家里吃到可口的饭菜……由于生活压力的加重、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年轻人倾向于花钱“买服务”来提升生活幸福指数,“懒人经济”因此走进大众视野。今年春节期间,上门做饭等服务更是异常火爆。
随着“懒人经济”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许多新兴的行业,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就业热潮,为农民工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遇。
“懒人经济”愈发火热
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85后王岳,已拥有3年“跑龄”。据他介绍,外卖跑腿,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意愿接单跑活,为用户提供一对一服务,每单的平均配送时间大约在30分钟左右,一天大约跑十几单,一个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时间上可控且比较自由。
随着“懒人经济”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获得新的就业机会,跑腿送货、上门做饭成了农民工就业、打拼的新方向。王岳告诉记者,他刚接触这个行业时,周围从业者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当下,跑腿从业人员趋于年轻化,不少农民工选择加入“跑腿”行业,上手快,入行简单,时间可控,只要吃苦耐劳,收入水平可观。
在互联网经济的助力下,一批新兴的针对“懒人”的服务行业正在加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为“懒人经济”涌入新鲜血液,一方面可以通过“懒人经济”催生的新职业找到合适自己的新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去挖掘新需求,为自己寻找发展的新机遇。
“我之前一直在餐厅做服务员,经常需要凌晨才能下班。后来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家政行业,感觉市场需求很大,我便转行进入了家政服务业。”来自黑龙江鹤岗的90后黄凤告诉记者,转行家政后,她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学习清洗油烟机、清洗地暖等细分服务所需要的技能,成为金牌家政服务员,找她的顾客越来越多。
“懒人经济”的版图不断扩大
“花钱买便利”的背后,是社会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分工不断走向精细化、专业化。“懒人经济”不仅提供了效率与便利,还促进了社会分工细化和消费转型。以“懒人经济”衍生出来的各种便捷服务为切入点,收纳整理师、上门美甲师、遛狗师、代收垃圾网约工、上门做饭钟点工等新职业不断涌现,涉及外卖、家政、美妆、按摩等领域。这些前所未闻的便利服务,如今早已屡见不鲜。
为了追赶“懒人经济”的红利,相关家政行业紧抓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丰富起来,将家庭服务品类层层细分。
“以保洁为例,我们除了提供日常家务保洁外,还增加了收纳整理、软装除螨清洁、冰箱等家庭电器消毒清洁细分等服务。为让更多家庭享受高品质生活,我们逐步向育儿、营养、家教、护理、保健等全方位服务扩展。”来自山东青岛的家政公司负责人刘韬向记者介绍。
从市场形势看,市场对家政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呈多元化发展,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了巨大的就业空间。据相关数据显示,家政行业平均工资持增长态势,2021年家政行业平均工资为6972元,相比2020年增长了约21.2%,家政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村妇女为主,40岁以上人群居多。与此同时,家政行业职业稳定性强,知识型家政阿姨高薪日渐走俏。
各方权益保护应成关注要点
“懒人经济”目前处于飞速增长的时期,消费者的习惯已基本养成,大多数用户追求的并不是“一次性”服务,更多的开始要求定期上门服务。相关专家表示,对于从业者而言,既要面临在制造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所带来的就业结构调整,又要适应新业态、新岗位和新工作模式所带来的技术更新要求,“进入新兴职业一定要清晰自己的职业规划,对想要从事的新兴职业的成长前景与发展空间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慎重的选择。”
刘韬认为,“现在大多数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存在‘短板’,制约了家政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公司为从业人员增加了系统的教育培训和实操练习,进一步加强他们的文化知识、健康习惯、专业知识等技能提升,还可以通过考取职业资格证等方式来增加收入。”
“懒人”服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仍面临消费者抱怨服务体验不佳、服务态度不好等售后问题。不少消费者也担忧,上门服务意味着要让陌生人进入家中,隐私等诸多安全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业内人士认为,各方的权益保护应该成为关注要点。一方面,消费者应当维护自身的信息安全,通过正规渠道或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平台选择服务。另一方面,对于上门类的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该保存好服务证据,以免产生纠纷。此外,提供上门服务的平台应提前对上门服务人员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消费者也有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相关评价与服务人员的服务信用挂钩。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