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云南省政协委员在会场合影。 李嘉娴 摄
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政协切实以数字化赋能政协协商。2019年以来,云南省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议题实现了网络议政全覆盖,共组织开展远程协商20多次、网络议政100多次,切实把数字技术的即时性、开放性特点与政协协商的广泛性、互动性特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了协商实效。
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高峰在大会上作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他表示,在3816件提案中,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906件,占23.7%;委员提案2910件,占76.3%。
高峰称,五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实施“十四五”规划、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1726件。在政治建设方面,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依法治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等方面提出提案254件。在文化建设方面,围绕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促进文旅融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342件。
在社会建设方面,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提案1024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围绕持续治污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提出提案314件。疫情发生以来,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提案156件。
“十二届云南省政协圆满完成使命,十三届云南省政协已经扬帆起航。”大会上,李江对新一届政协工作提出建议,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聚焦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协商议政,广泛凝聚新时代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能量,持续加强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