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四川: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
中新网成都1月11日电 (记者 王鹏)四川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11日上午在成都开幕,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黄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四川要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政府现代化治理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报告指出,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持行胜于言,讲真话、讲实话、讲短话、讲对群众有用的话,不看唱功看做功。坚持务实功、办实事、求实效,每年盯住和干成几件像样的大事,不搞那些看起来热闹、实际没有效果的表面文章,对各种大呼隆的论坛等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坚持调研先行,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少看花瓶和盆景,多看后院和角落”。持续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现象,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蔚然成风。
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方面,报告提出,要善于抢抓机遇,担当中央赋予四川重任,干成塑造格局、奠基长远的大事。善于转化优势,把国家重大战略与本地情况更好地结合起来,找到符合地方特色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善于守正创新,克服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用改革的办法、开放的手段破解难题,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善于统筹兼顾,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实践标准,不断提高在复杂环境、多重约束下解决现实问题能力。建立全省经济发展责任体系,倒逼高质量发展。
报告指出,要坚持人民至上、依靠人民。真心实意为人民而干,真正办好老百姓急难愁盼的事,未来五年的民生大事要办得更实更具体。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严管“跑冒滴漏”,压减一般性支出,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工作的标尺,回应人民关切,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齐心协力推动四川各项事业发展。(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